保戶專區
保險經紀人 | 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
保險代理人 | 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
保險業務員 | 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
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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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 | 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一般指保險公司。 |
要保人 |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要保人是指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未成年人為要保人時,除非已結婚,否則均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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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被保險人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要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健康或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所訂立的契約無效。 |
受益人 |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依據現行各險示範條款的規定,各項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與變更。此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亦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與變更。 |
權利 |
1. 指定保險金的受盆人(殘廢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年金除外)。 2. 行使契約撤銷權。 3. 申請契約變更。 4. 申請保險單借款、聲明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 5. 終止契約、申請契約復效 |
義務 |
1. 投保時填寫要保書,並善盡告知義務。 3. 通知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 |
繳費期間 |
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和「保險期問」相同,但要保人可以選擇比保險期間短的期限來繳納保險費。例如,終身壽險契約選擇10年或20年限期繳費。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保險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
保險期間、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
保險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約定之保險契約存續時期;至於期間分期繳納保險費的契約,要保人於各期保險費交付後,保險公司就該期問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負保險責任者,該期間稱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保險費一次繳清者,在契約訂定後,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和保險期間相同。 |
財產保險 |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人身保險 |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
死亡保險 |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
生存保險 | 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問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
生死合險 |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生死合險,又稱為養老保險。 |
定期保險 |
在保險契約中,訂立 定期問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即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終身保險 |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金額立即給付保險金者 |
主契約 |
要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
附加契約 | 須附加在主契約的保險商品,要保人不得單獨購買。 |
分紅保險 |
要保人可以保單紅利方式參與保險公司盈餘分配的保險商品。 |
不分紅保險 | 要保人無權參與保險公司盈餘分配的保險商品,其保險費較分紅保險便宜。 |
強制分紅保險 | 民國92年之前銷售的分紅保險,不論保險公司是否有盈餘,一律按法令規定方式給予保戶紅利。 |
要保書 | 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著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務必親自填寫及簽名,並據實告知及聲明。 |
保險單 | 保險單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的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有關的約定(例如:批註、特約條款)等各種事項。要保人辦理各種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保險單借款,或受益人申請各類保險金給付,都需要檢附保險單,應自行 妥為保管。 |
保險契約 | 完整的保險契約通常包括:(一)保險單,(二)要保書,(三)其他約定書等書類。以上保險單與要保書為必備的文件;其他約定書有被保險人體檢報告書、健康聲明書等書類。 |
責任準備金 |
針對平準保費人壽保險而言,保險公司對於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所提存的金額;亦即保險公司為負起保險契約上的給付責任所提存的準備金責任準備金 針對平準保費人壽保險而言,保險公司對於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所提存的金額;亦即保險公司為負起保險契約上的給付責任所提存的準備金保單價值。 |
保單價值 準備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係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的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而不同。 |
解約金 |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時,或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保險公司於簽發保險單時,應將各保險年度的解約金額列表,附著於保險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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